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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三藏取经诗话》“说话”家数考论(上)
——兼谈宋人“说话”分类问题



歧见的来由

 

宋人“说话”不只分“科目”,还有“四家数”的划分,“家数”就是门类。而《大唐三藏取经诗话》作为《西游记》神魔故事的先导,中国俗文学史上的名篇,它的“说话”家数问题却是个应予解答而又难于解答的问题。

其所以然,就在于:正确地解答这一问题,它不只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取经诗话》所属社会思潮的认识,还可以加深我们对宋人“说话”分类标准的理解,其意义是多方面的。然而,世传宋元有关著作却均未言及《取经诗话》的“说话”家数问题,宋人话本其可确定为“说经”者,似又百不一存,无可参照,要对问题作出密合事理的解答,谈何容易!

唯其如此,所以对《取经诗话》的“说话”家数问题,一些文学史著作审慎地予以回避,只字不提,如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文学史》;一些文学史著作认为是“说经”,理由则不外是说《取经诗话》写的是三藏法师西行求法,如北京大学中文系55级《中国文学史》,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说小史》,陈汝衡《宋代说书史》;一些文学史著作认为是“小说”,其中理由摆得最充分的是胡士莹的《话本小说概论》之《话本与诗话》:

 

《取经诗话》所用的文体是属于“小说”范畴的“诗话”体,有人说它是一个“说经”话本是不对的。“说经”的性质是“演说佛书”,这在《都城纪胜》和《梦梁录》两书里记载得很清楚,取经不等于说经,“诗话”,无论从《取经诗话》或伍子胥故事,以及下文的《张子房慕道记》等来看,其内容都是以人物命运遭遇为中心,叙述故事,而且近乎灵怪、神仙、发迹、变泰之类,显然是“小说”一类,不过篇幅有大小,所以在内容上是和说经毫无共同之处的。但它在形式上多少受到唐代“讲经文”和“变文”的一些影响,却也无可否认。

 

《取经诗话》的“说话”家数是否“小说”,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商榷,但胡士莹所摆的这些理由,却无疑是对当前的“说经”论一种有分量的质疑。

其实,宋人“说话”四家数的划分问题,本身就是个言人人殊的问题。迩来一些研究者更认为“说话有四家”云云,乃是“耐得翁个人意见”,“并非定论”;认为宋人“真正说话之分类,实仅三家,即小说、演史、说经。”[1]尽管“四家”说也罢,“三家”说也罢,都赫然标举着“小说”和“说经”,但对“小说”之内涵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当然也就会对进一步研讨《取经诗话》的“说话”家数问题产生微妙影响。

照我看来,“说话”四家数之论,是否为宋元人定论,这是一个问题;是否有其道理,这又是一个问题。最为重要的是研究一下耐得翁把宋人“说话”划分为“四家数”的标准,而这正是当前的“四家”论者与“三家”论者所忽略了的。如果我们把握了耐得翁的分类标准,再参照以宋元人的一些约定俗成的看法,那么,就不只可以对“说话有四家”的提法是否合适作出应有的判断,而且可以对《取经诗话》的“说话”家数问题作出应有的解答。二者既属主从,不妨一并研究,以见时代思潮的特点之侧影于一斑。

 

说“四家”说的分类标准

 

宋人“说话有四家”的提法,最早见于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梁录》沿袭了这一看法,一经吴自牧这么袭而用之,充而实之,耐得翁的“说话有四家”的提法,遂成为清季以来学界的不易之论。然而,一则由于耐得翁只说了个“一者小说”,没有说“二者”、“三者”、“四者”,吴自牧也没有明言“四家”是哪四家;二则由于当时没有如同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标点,可左可右,断句很难有固定的标准,遂使近代学者们对“说话”四家的分法,人执一词,聚讼不已。胡士莹对各家观点曾列过一个表,[2] 但他认为四家的分法应该是这样的:

 

1.小说(即银字儿)—一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

2.说铁骑儿—一士马金鼓之事。

3.说经—一演说佛书;说参请—一宾主参禅悟道等事;说诨经。

4.讲史书—一讲说前代书史文传兴废争战之事。


其理由是:“耐得翁的一段话,貌似混乱,其实却有其严整之处,四家数的分界,亦显然在焉。问题就在一个‘事’字上。试看:‘一者小说……之事;说铁骑儿……之事;说经……,说参请……等事;讲史书……之事,最畏小说人……’由此可见,耐得翁的分法,是从最根本的因素—一内容,亦即反映生活的范围出发的。他着重在某一家数说什么‘事’。而且,因为说经、说参请形式不同,内容却大同小异,所以他合而为一,后面用的是‘等事’,也用得很合逻辑。”结论则是:“耐得翁从内容来看问题的方法是正确的。”[3]

要之,从这种种四分法的“说话”分类来看,正如皮述民所说,“它们是大同小异的,所谓大同,是它们均同意小说、演史、讲经三种各占一位,所谓小异,即是第四位应分派给谁,意见分歧。或主张合生,或主张合生、商谜,或主张合生商谜外加说诨话,或者否定这几种说法,而把说公案、说铁骑另立一门,各是其是。总之,四分法到目前为止,迄无定论”。[4]

现在,我们要提出讨论的是如下三个问题。如果这三个问题弄清楚了,定论是可以获得的。

其一,耐得翁认为“说话有四家”,其分类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都城纪胜》告诉我们:弄傀儡有话本,当然也有讲唱,但作为一种伎艺,其主要演出手段则是靠傀儡以引人。影戏亦有话本,当然也有说唱,但作为一种伎艺,其主要演出手段则是靠皮影以动人。“说话”不只有说,间或还有唱,唱时当然也会用乐器,但作为一种伎艺,其主要演出手段则是靠“舌辩”以娱人。这好像是老生常谈,实际上耐氏用以区别“说话”与皮影等其他伎艺的标准亦显然在焉,那就是演出时主要靠“舌耕”以目资者谓之“说话”。

《都城纪胜》还告诉我们:“凡傀儡敷演烟粉灵怪故事,铁骑公案之类。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大抵多虚少实”。凡影戏乃以素纸或兽皮雕簇,“公忠者雕以正貌,奸邪者与之丑貌,盖亦寓褒贬于市俗之眼戏也”;“其活本与讲史书者颇同,大抵真假相半”。这也好像是老生常谈,实际上耐氏用以区别“小说”与“讲史”的标准却亦在焉,那就是看其虚构程度如何,“多虚少实”者谓之“小说”。

这两点是万万不可忽略的,否则,我们就难以论定耐得翁所说的“说话有四家”究竟是哪四家。这里,只想指出一点,那就是:说“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那是可以的,因为符合现存及本事可考者这类作品的事实;说“烟粉、灵怪、传奇”诸作,“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因为不符现存及本事可考者这类作品的事实。《醉翁谈录》乙集“烟粉欢合”类之《林叔茂私挚楚娘》及壬集“夤缘奇遇”类之《崔木因妓得家室》,便足资证。二者既没有什么“搏刀赶棒”,也没有什么“发迹变泰”,一风月情而已。

其二,小说和银字儿是不是同一概念的两个不同名称,铁骑儿和小说是不是属于同等概念的一种并列关系?

银字儿是银字管亦即银字笙和银字觱篥的简称。这种乐器是以“银字制笙,以银作字,饰其音节”而得名。所谓“以银作字”,就是“镂字于管,钿之以银”,所谓“饰其音节”,就是“于笙之按孔处,钿之以银”,[5] 具有外形的美。与此不无关系吧,诗人也就雅好以它入诗。如白居易《南园试小乐》诗云:“高调管色吹银字,漫拽歌词唱‘渭城’。”又如杜牧《寄珉笛与宇文舍人》诗云:“调高银字声还侧,物比柯亭韵校奇”。而从这些诗的意境来看,则又可以看出“‘银字’本身腔调所代表的情绪,是衷艳的,迴环复沓的”。[6] 且为当时人们所喜闻乐见。

银字儿与“说话”的关系,当前有两种看法。叶德均认为:“宋代说话的小说又名‘银字儿’,是因讲唱时用银字笙、银字觱篥乐器配合歌唱而得名”。[7] 孙楷第也说:“说话第一类之小说,既以‘银字儿’命名,必与音乐有关,大概说唱时以银字管和之。”[8] 这是一种看法。李啸仓认为。“银字为哀艳腔调的代称,是灼而易见的。进而,‘银字’到宋朝已经孳乳引申为哀艳之义的专名词,也就成为极可能的事了。”[9] 而说话人讲的烟粉、灵怪、传奇这一类小说,“大低都是很哀艳动人的”,所以“特异的称它为‘银字儿’,恐怕就是这个道理”。[10] 胡士莹也说:“我们不否认说话是有歌唱部分,但它是否用银字笙、银字觱篥来伴奏,尚难找到根据。‘小说’之所以称为‘银字儿’,第二说似较为合理”。[11] 这又是一种看法。要注意的是,叶德均和胡士莹是认为银字儿乃小说的别名,而孙楷第和李啸仓则认为银字儿乃一类小说的代称。这种意见分歧,它对于研究“说话”家数之一的小说来说,反映了把银字儿当作属概念还是种概念认识上的不同。

那么,应该怎样认识这种种看法上的分歧呢?我认为它们皆有合理的内核,以一方否定另一方均有失于全面。宋人“说话”是由唐人“转变”演化而来,是一种以说白为主而有歌有吟的伎艺。银字笙和银字觱篥,是隋唐燕乐及唐宋教坊音乐的重要乐器,形既甚美而音又哀艳。说小说人演述哀艳故事时以银字管吹奏相和,我认为完全密合事理。此其一。银字儿本身腔调所代表的情绪既是低徊悱恻的,所和的小说故事又是哀婉复沓的,相沿成趣,久之遂使银字儿成为哀艳的代词,我想也不是绝无可能。此其二。宋时说商谜者曾“用鼓板吹[贺圣朝] ,聚人猜诗谜、字谜、戾迷、、社谜”,则说小说者亦会吹奏银字管以招徕他的听客,我认为这事有必然。由此而使银字儿日渐成为说某类小说甚或说小说的一种象征,亦情理中事。此其三。不言而喻,三者当有一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银字儿的腔调和小说情节的格调不应相左。《都城纪胜》在记叙傀儡戏时以“烟粉灵怪”和“铁骑公案”对举,足证它的内容有文有武。“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崖词者“无端崖之辞” [12] 也,此指“虚多实少”的弹词。戏之情节有文有武,小说的故事当亦如此。那么,与银字儿腔调所代表的哀艳情绪相和鸣的小说故事当是什么故事呢?应是或者说主要是“文”的,足见似不能说银字儿是小说的别名而只宜说它是一类小说的代称,这类小说就是烟粉、灵怪、传奇。盖烟粉多讲烟花粉黛,人鬼幽媾;灵怪多讲灵异鬼怪,人妖偷期;“唐人所谓传奇,内容本无所不包,话本则仅指爱情故事一类”,[13] 凡此皆大抵以哀艳见称。

要是我们这种看法大体不错,则将有助于弄清说铁骑儿或铁骑公案与小说的关系。一些研究者认为“研究者们对于‘家数’问题所以聚说纷纷,关键在于他们忽视了‘说铁骑儿’这一家数的现实性和独立性。”[14] 实际情况,我认为并非如此。《都城纪胜》将“烟粉灵怪”与“铁骑公案”对举,已可说明它们在耐得翁心目中是并列的,皆属于以“多虚少实”为特点的小说类的子自,当然也就谈不上是一家数。这是一。所谓说铁骑儿的“现实性和独立性”,无非就是它的内容犹如严敦易所说的“自北宋灭亡以来,民间艺人们所津津乐道,与夫广大听众所热切欢迎的,包括了农民暴动和起义以及发展为抗金义兵的一些英雄传奇的故事”[15]。然而,从南宋及后世存在的有关宋代战争的作品来看,无论是歌颂忠臣良将的狄青故事、杨家将故事、岳飞故事,还是以太行山忠义八字军为剪影的龚开所称颂的宋江三十六人故事,哪一个越出了耐得翁试图为小说所下的那个定义?不认为它们是“真假相半”的讲史,而认为它们是“虚多实少”,“能以一朝一代故事顷刻间提破”的小说,时至今日,我们还可以看出耐得翁的高明。这是二。一些专家又认为“‘说铁骑儿’这一说话家数的出现,历时并不太长,后来就被统治阶级所钳制而取消了。晚出的《武林旧事》就没有四家的说法”[16] 此说颇新颖,但恐怕也是臆测。《梦梁录》亦属晚出,也无“说铁骑儿”,却赫然写着:“说话者,谓之舌辩。虽有四家数,各有门庭。”若以此列彼,岂不正好说明说铁骑儿不是四家数之一!《梦梁录》较《都城纪胜》晚出四十余年,其所以没有“说铁骑儿”一项,我认为这是说铁骑儿故事自身发展的结果。所谓“说铁骑儿”,实际上包括两类故事。一类是农民义军发展为抗金武装的故事,其代表作当是龚开所赞颂的以“不假称王,而呼保义”为特点的宋江三十六人故事,这种故事由于出现了宋江的接受招安与征方腊有功封节度使,也就随之而演化为以演述“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为特点的“说公案”[17] 。一类是宋廷爱国将领精忠报国故事,其代表作当如《中兴名将传》之类,这种故事由于私家编撰的史书不断出现,由于南宋的灭亡而使“本朝”的“事”变成了“前代”的“史”,随之也就使它被具有故国之思的编纂者附于讲史。吴自牧便是这么做的。这是三。凡此,足证说公案与说铁骑儿也是小说的子目,与银字儿鼎足而三合起来称为小说。

其三,合生和商谜以及说浑话等这些小型伎艺,是否属于“说话”伎艺的一种?

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试以合生为例说明问题。理由如次:

一是,何谓“合生”?唐人的合生是种歌舞戏,宋人的合生是种有白有咏的小品。洪迈《夷坚志支乙》卷六《合生诗词》条说得非常明白:

 

江浙间,路歧伶女,有慧黠知文墨,能于席上指物题咏,应命辄成者,谓之合生。其滑稽合玩讽者,谓之乔合生。盖京都遗风也。


这一定义告诉我们:合生是种以“舌辩”自资的小型伎艺,与“现代的相声有些近似,形式比较灵活”[18]

二是,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京瓦伎艺”条,将商谜、合生、说浑话毗连,置于小说与说《三分》之间。罗烨《醉翁谈录》甲集《小说引子》云:“由是有说者纵横四海,驰骋百家,以上古隐奥之文章,为今日分明之议论。”或名演史,或谓合生,或称舌耕,或作挑闪,皆有所据,不敢谬言。”公然把合生和演史相提并论,认为皆是“说者”的有为之作。其他如西湖老人《繁胜录》“瓦市”,也像《都城纪胜》与《梦梁录》一样,将合生置于小说、说经、讲史三家之后,只有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条是个例外。凡此,足以说明:将合生看作“舌辩”伎艺之一个分支,乃源流有自,并非耐得翁和吴自牧二人如此,实代表着当时的普遍看法。

三是,让我们看一篇合生,它见于洪迈《夷坚志支乙》卷六《合生诗词》条,是洪迈给合生下定义后的引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张安国守临川,王宣子解庐陵郡守印归,次抚。安国置酒郡斋,招郡士陈汉卿参会。适散乐一妓言学作诗。汉卿语之曰:“太守呼为五马,今日两州使君对席,隧成十马,汝意作八句!”妓凝立良久,即高吟曰:“同是天边侍从臣,江头相遇转情亲。莹如临汝无瑕玉,暖作庐陵无脚春。五马今朝成十马,两人前日压千人。便看飞诏催归去,共坐中书在化钧。”安国为之叹赏竟日,赏以万钱。


多像一篇话本的入话,其艺术表现方式,也令人想起《苏小妹三难新郎》中苏小妹与苏东坡的指物题咏,相互戏嘲。胡士莹认为:“合生是一种以歌唱诗词为主的口头伎艺,内容很少故事性,实与以故事为主的‘说话’殊途。‘说话’中词话,形式固然以唱为主,但内容则以故事为主。划分家数,须以内容为主要标准,形式是次要的。”[19] 而我则以为要合生这样的文艺小品具有较强的故事性是免为其难的,倒应该看到这篇合生它具有故事崖略而以情节为线,简直可以看作“丛残词话”!前面提到罗烨曾将合生与讲史相提并论,其《醉翁谈录》丁集“嘲戏绮语”所录,直令人疑心就是当时瓦肆演出的合生或说浑话。兹录《夫嘲妻青黑》:

 

有一邻家,夫妻甚相谐和。夫自外归,见妇吹火,乃赠诗焉。诗曰:“吹火朱唇动,添薪玉腕斜,遥看烟里面,大似雾中花。”其妻亦候夫归,告之曰:“君何不能学彼咏诗?”夫日:“君当吹火,吾亦赋诗以咏汝。”妻即效吹,夫乃作诗赠之:“吹火青唇动,添新鬼胆斜,遥看烟里面,恰似鸠盘茶。”(原注:鸠盘茶乃名。)


这种对东施效颦现象的嘲讽是辛辣的。“吹火朱唇动”云云是“起令”,“吹火青唇动”云云是“随令”,与《都城纪胜》和《梦梁录》所说的合生的特点,并不相背。然而,罗烨却把它作为“说话”的材料录入自己的作品。

四是,主张合生不是“说话”四家数之一,用力最勤的是李啸仓。他在《宋元伎艺杂考·合生考》中曾以一节的篇幅,提出六点理由“辩合生非说话四家之一”。令人最感兴味的,是其最后结语:“但合生的表演,如前所论,在说唱故事上用叙述而不用代言,其与说话颇有类似之处却是可以断言的。《醉翁谈录》的作者把它们混同来讲,惟其缘故,当也即在此。”照我看来。罗烨是南宋人,又是那时的“说话”里手,他所以把合生与“说话”混同来讲,就在于凭他的学识与经验,认为那“在说唱故事上用叙述而不用代言”的合生,也是一种“舌辩”,并且比我们今天看得真切!

五是,笔者虽不敢苟同皮述民的“宋代说话宜分三类”说,但认为他下列的看法是精辟的:“说话既独立门户表演,其演出的时间、场数,一定不少,可想而知。为了调剂各类说话的单纯性,因此,选择了一些演出时间较为短暂的、有趣味性的,或能与观众打成一片的小表演,作为穿插,它们就是上述的这些小型伎艺。”然而,下面一段话就可以商榷了:“这些小型伎艺,本身不能成为表演的主体,所以只能寄生在其他节目之间,作为过渡性、调剂性的演出。”[20] 我认为它们是可以自成一家,独立演出的,一个节目接一个节目,演出给那些来来往往、忙中偷闲的人看。《东京梦华录》卷五“京瓦伎艺”云:“毛祥、霍伯丑,商谜。吴八儿,合生。张山人,说诨诗。”《繁胜录》“瓦市”云:“勾栏合生,双秀才。……背商谜,胡六郎。谈诨话,蛮张四郎。”《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云:“说诨话,蛮张四郎。商谜,胡六郎等十三人。……合笙,双秀才。”这种职有专人,便是这些小型伎艺既可作为小说、演史、说经的穿插,也可以其独特的趣味,自成一体,独立演出的明证。

问题是清楚的,耐得翁以是否是“舌辩”的伎艺,将“说话”与“弄傀儡”和“影戏”分开;以虚构的程度如何,将小说与讲史作了必要的区分;并从而结合“说话”的内容和形式,把“说话”分为四家。“最畏小说人”云云,其前面的三家是主要的,其后面的一家是次要的。如果用我们今天的思维形式来表达,那就是:“说话有四家”,小说、说经、讲史是主要的,其他还有合生等小型伎艺。如此而已,岂有他哉!鲁迅等据《梦梁录》,凭直观,虽有犹疑,却无大错。李啸仓等在说铁骑儿或铁骑公案上求之过深,反到由于失之毫厘而差之千里。“说话有四家”云云,当然是耐得翁的个人意见,但这种概括是符合当时“说话”实标的。耐氏的高明处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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