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封建商人的典型

——《金瓶梅》西门庆形象新论

   

(河南大学  文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内容摘要】不论是从财产来源还是经营模式看,西门庆都不具备新兴商人的性质,而更多地带有封建商人的特征。他虽然亵渎封建政治,破坏封建秩序,但他破坏和亵渎的却正是封建政治、封建秩序中最符合民众利益的部分。他固守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婚姻制度,以残害女性为乐,和明代后期新兴市民以及启蒙思潮的思想家们并无共同之处。他所固守的正是封建政治和封建秩序中最丑恶的部分。他放纵的性生活,非但不具备丝毫的“人文主义精神”,反而是对人性的践踏和背叛。他在商业经营中表现出一些新经济的因素,但这并不足以撑起一个“新兴商人”形象,他仍然只能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封建商人的典型。

关键词《金瓶梅》  西门庆  封建商人

 

 

早在上世纪30年代,吴晗就认为,《金瓶梅》“以批判的方法,暴露当时新兴的结合官僚势力的商人阶级的丑恶生活”。但这里的“新兴”商人,却被认作“必然没落”的阶级[1],而不是后来所谓的带有初期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兴商人”。80年代初,蔡国梁等先生进一步认为,“《金瓶梅》最突出的成就是,表现了明中叶资本主义萌芽时的新兴商人势力的崛起,形象地展示了商业资本积累的过程”[2]80年代后期,以卢兴基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又将此一观点明朗化,认为“西门庆是16世纪中叶我国封建末世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一个新兴商人”,“是在朝向第一代商业资产阶级蜕变的父祖”[3]。时至今日,“新兴商人”说仍然是西门庆形象评价中颇有影响的观点:“西门庆不仅仅是一个沉湎于情色而不能自拔的淫棍,更是一个有着商业头脑的新兴商人”[4]。笔者认为,新兴商人说不符合《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形象的实质。他虽然是一位商人,却带有封建商人的本质特征。

 

 

认定西门庆是新兴商人形象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认为《金瓶梅》产生于明代后期这个“天崩地解”的时代,在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内部,已经孕育出了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这些“还没有促使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的产生,但这一经济基础,却为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准备着条件”。“西门庆也正是在朝向第一代商业资产阶级蜕变的父祖。他还没有发育成形,并且仍然带着他所生存的那个封建母胎的不纯性,可是他的不可一世的勃勃雄心,已表现出那种意图获得整个世界的野心和进取精神。”[5]

对以上观点,其实早有学者从不同侧面加以剖析,其论证也是十分有力的,如高培华、杨清莲、杨乐堂、贺葵、孙逊、陈诏、霍现俊、钟扬等[6]。笔者这里仅从分析西门庆的资本积累和商业经营模式入手,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剖析。

有人根据《金瓶梅》第79回西门庆临死之前对吴月娘的交待,计算出西门庆的资本达到了“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两”[7],另外还有四处房屋:本宅、本宅对门、狮子街以及祖茔,总资产达到十万之巨。纵观西门庆的资产累积,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祖产,主要就是生药铺。但是,西门庆似乎对经营生药铺并不在意,仅仅把生意交给傅二叔管理,而自己更看重的是“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把揽说事过钱”。作品写他梳笼李桂姐,住在妓院将及一月,其中除交待玳安让傅伙计算帐讨银之外,对商业经营的其它事情竟然不闻不问。这绝不是资本积累初期一般商人应该具有的商业品格。

(二)意外之财,横财暴富。西门庆继承的祖产生药铺资产并不多,再加上他不努力经营,所以到他临死之前,也无非达到了五千两银子。他真正的商业资本靠的是意外之财。孟玉楼和李瓶儿进门,便给他带来了巨额资金。其亲家陈洪受杨戬一案牵连,将“许多箱笼床帐家伙”都转移到了他家中,并被他吞并。这说明西门庆的初期资本积累,并不是靠商业运作滚雪球式地发展而获得的,因而也就不具备初期资本积累最基本的模式。

(三)依靠封建政权,“把揽说事过钱”,或者贪赃枉法,收受贿赂。前期的西门庆即勾结官府,“把揽说事过钱”,如他通过蔡京的关系,为盐商王四峰说情,一次就“许银两千两”。后期他当上了提刑官,其收受贿赂当亦不在少数,但作品写到的仅有两件事:一是为贪图一千两银子的贿赂,放走了杀人犯苗青,二是私了孙文相打死人命的官司,得到贿银一百两。这一部分收入,显然也和商业经营无关。

(四)对外贷款的利息收入。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放官吏债。这部分贷款不收利息,或者利息很少,主要目的在于交结官府。因此,有人把这也称为“资本积累的手段”[8]而加以肯定,是完全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便是商业高利贷。作品写李智、黄四揽了替官府采办香蜡料的商业行为,就借了西门庆一千五百两银子,“每月五分行利”。有人认为“这是两头(官家和百姓)赚钱,不是高利贷”[9],也是不正确的。在这次商业活动中,西门庆明确表示“我做他怎的”,可见他只是借贷给采办者。这笔资金绝非入股的投资资金,只能是高利贷性质。

(五)经商收入。这是西门庆总资产的主要来源。如果其商业性质和商业运作模式确实和近代商业有共同之处,那么,应该说这部分商业利润还是带有近代资本主义特点的。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这里主要分析以下三点:

一是以官经商,官商结合。这是西门庆商业活动最基本的模式。早期他就不仅通过联姻手段和权贵杨戬的死党陈洪结成了儿女亲家,更通过行贿等手段勾结地方官吏。后期进入封建政权后,他最主要的便是借助手中掌握的封建特权,以官经商,广开财源。他的大部分商业利润,就是在当官之后获得的。有人将西门庆“所经营的各个店铺的最初投入、经营时间同他在遗嘱中所交代的最终本银”作了一个比较,列表如下[10]

 

经营内容 最初投入 经营时间 最终本银
生药铺 继承父业 6年 5000两
典当铺 2000两 两年半 20000两
绒线铺 450两 一年半 6500两
缎子铺 20000两 半年 50000两
绸绢铺 2000两 一个月 5000两
共计 24450  86500两

 

从上表不难看出,在西门庆为官之前,其商业投资除继承父业的生药铺外,仅仅2450两,商业资本的投入和增殖都比较缓慢。从其为官到暴病身亡仅仅一年半时间,就获得了6万多两的商业利润。其中缎子铺的年利润为300%,绒线铺的年利润竟将及10倍之多。按一般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来说,这是不正常的,其中大部分都是权力因素在起作用。有人曾举西门庆通过和蔡御史的关系,提前一个月支取食盐,捷足先登,牟取暴利的例子,说明西门庆的“资本增殖之遽”,说明“这里面有它的生意经”[11]。其实,这个例证正好说明西门庆的“生意经”,就是将封建特权参与到商业经济中来,以赚取超额利润。他和乔亲家合伙开缎子铺也很能说明问题。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讲求的是公平竞争原则,认钱不认人,同样的投资就应该得到同样的回报。可是西门庆和乔亲家合伙开缎子铺,各投资500两银子,但所订合同却是:“得利十分为率,西门庆分五分,乔大户分三分,其余韩道国、甘出身与崔本三分均分。” 同样的投资,西门庆仅凭封建特权,就比乔大户多拿20%的利润。因此,像西门庆这样“亦官亦商,官商一体,用攫取一部分权力来发展自己的方式,典型地表现了十六世纪我国商人的封建性”[12]。
  二是欺行霸市,搞不正当竞争。西门庆的生药铺在清河县还是颇有商业竞争力的,但这却不是靠正当经营,而是靠勾结社会黑恶势力和官府,打击商业竞争对手换来的,鲁华、张胜等“鸡窃狗盗之徒”,就“常得西门庆资助”。因此,在政治靠山杨戬倒台之后,他便每日将“大门关得铁桶相似”,怕的正是“平昔街坊邻舍恼咱的极多”。蒋竹山的遭遇更能说明问题。“如果可以平等地竞争,不懂医药又不尽心经营的西门庆,当不是懂得医药而又尽心经营药店的蒋竹山的对手。” [13]然而,西门庆却先是买通社会黑恶势力捣毁了蒋竹山的药铺;又买通官府为黑恶势力撑起一道保护伞,轻而易举地便打败了竞争对手。资本主义工商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自由竞争。西门庆以权经商、借助黑恶势力打击竞争对手,不仅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新兴商人格格不入,而且是对正常商业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真正的新兴商人的打击和迫害。
  三是偷漏税金,化公为私。作品第59回西门庆凭着一封书信,“十车货少使了许多税钱”,“三停只报了两停”,“通共十大车货,只纳了三十两五钱钞银子”。这样,本来应该归社会共有的税金,就都转化为西门庆的巨额利润。这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和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14]也是毫不相容的。
  西门庆曾经说过:“兀那东西(指金钱),是好动不喜静的,怎肯埋没在一处?也是天生应人用的。”有的学者就认为,这说明“西门庆非常注意资本的不间断的增殖”,“金钱常要流转,代表了商业社会的新观念”[15]。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联系前后文我们知道,这里所谓金钱是“天生应人用的”,并不是指的在商业上的投资,以求得资本像滚雪球式的发展,而是指用金钱满足他那毫无限制的对骄奢淫逸生活的追求、以钱买官等,当然也包括他所说的“尽这家私广为善事”,即行贿“佛祖西天”和“阴司十殿”,满足他“强奸了嫦娥,和奸了织女,拐了许飞琼,盗了西王母的女儿”的卑鄙愿望。



  认为西门庆的形象是新兴商人的再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认为西门庆亵渎封建政治,破坏封建秩序,践踏封建道德:“封建制度下的道貌岸然,一切被‘温情脉脉的纱幕’所掩盖的欲念和伪善,统统被这个混世魔王打得落花流水而现出原形。在《金瓶梅》里,没有以前许多小说几乎都有的君明臣良,父慈子孝的说教,商业社会的一切,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这部作品的审美价值就在这里。”[16]还有人认为:“西门庆的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虽然是一种罪恶,但也加速了现存社会的腐朽和社会制度的转型。”[17]
  这里,我们不能不首先澄清一个被学术界长期忽略的或者说是被扭曲的重大理论问题,即社会共同秩序的认同问题。换一种说法,也就是在封建社会内部,是不是存在着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社会秩序,破坏和践踏封建秩序的一切行为是不是都具有进步性,加速封建社会腐朽的行为是不是都应该予以肯定。要认清这些问题,必须从人类特定社会共同的社会秩序说起。
  当人类从混沌状态走向开化之后,人们便认识到个体力量的有限性。面对着“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18],人们不得不“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9],人类社会便产生了。在联合的状态下,如果个体人仍然无限制地发挥自己的自由和扩大自己的生存环境,就必然要侵犯别人的自由和生存环境。为了避免人类在相互争斗中两败俱伤而走向灭绝,于是,道德与法律等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就出现了。因此,人类组成社会的过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但同时对个体人来说又是痛苦的,拿卢梭的话说,就是以丧失自己本应有的“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权利、财富、自由”为代价的[20]。这里,就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之一,即个人自由、个体生存环境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现实社会的个体人,就都处于这种矛盾的两难选择之中:从个人情感的意义层面上说,我们都有追求个人自由、扩大自己生存环境的欲望;从社会理性的意义层面上说,我们又不能不维护人类基本的社会秩序,以保证人类更广阔的自由和更优越的生存与生活条件。因此,任何社会都必然存在着每一成员都必须遵循的社会法则,这种社会法则既包括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也包括某些风俗习惯,甚至包括宗教思想。这种社会法则,就构成人类特定社会共同的社会秩序。
  然而,从人类组建社会的那一刻起,人类社会总需要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于是,到了阶级社会,就产生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两大政治集团。一般说来,两大政治集团在人类共同利益这个普遍层面上是统一的。然而,由于统治者处于优越的地位,属于社会的强势集团,被统治者处于劣势地位,属于社会的劣势集团,所以,社会的强势集团就必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攫取更多的个人自由和生存空间,他们所侵犯的也必然是被统治者的自由和生存空间,于是,二者就出现了分裂与对立,从而形成了阶级的对立。
  过去,我们曾认为人(农)民起义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这是不错的,但由此进一步认定一切能够促使人民起义的行为都是进步的,这便犯了把手段当成目的的错误,成为又一个莫大的理论误区。历史告诉我们,历史上任何一次人民起义战争,都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财富造成了巨大破坏,带来了“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残破景象。人们经历了长期积累,创造了巨额社会财富,却在一场场人民起义中化为乌有,然后又重新建设,重新破坏。从古到今,我们人类经历了多少这样重建与毁灭的悲剧!
  但是,我们又不能把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财富的破坏与毁灭归罪于人民的反抗斗争。实际情况是,历史上任何一次人民的反抗斗争都带有被迫的性质。这是因为,个人欲望是没有止境的,社会强势力集团总企图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个人自由和个人生存空间,于是他们便不断地侵犯弱势集团的利益。当统治者的侵犯达到被统治者不可忍受的程度,被统治者就必然起来推翻统治者的统治,从而重新分配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使社会达到新的平衡。纵观中国历史,哪一次农民起义不是统治者滥用权力,对被统治者进行政治上的压迫、经济上的剥削和人身上的侮辱所造成的呢?《水浒传》反映的官逼民反、“乱自上作”的社会现实,不正是活生生的例证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起义才具备了正义性,因为这是被统治者为维护自己最基本的权益而不得不进行的斗争。
  一次次被统治者的反抗使统治者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就必须在对被统治者限制的同时,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也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他们的个人欲望不至于无限膨胀,以保持整个社会的平衡与和谐。因此,在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律中,就有了限制统治阶级成员的一些内容。同时,被统治阶级也认识到,一次次大规模的对统治者的反抗斗争,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被统治者自己的利益,于是,他们也向统治者作出了某些妥协,承认统治者的某些特权。二者妥协的结果,就在新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共同的社会秩序。恩格斯在论述到国家的本质时就说:“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1]
  因此,在封建国家控制下的封建社会秩序,不仅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被统治者的利益。比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卖官鬻爵,行贿受贿,重利盘剥,残害人命等,都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的,这些都应该视为封建政治、封建道德和封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符合人民利益的部分。当人类的社会形态发生变革的时候,前一社会形态中的这部分内容,就常常被后来的社会形态所继承,从而形成全新的社会秩序。
  西门庆所破坏和践踏的,正是封建政治、封建道德和封建秩序中这些历代农民起义争取来的、最符合人民利益的部分。他借用自己手中的钱财,通过行贿的手段当上了封建官僚,又借助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以官经商,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他残忍狠毒,荒淫无度,专干一些拐骗奸淫的勾当:谋夺寡妇的财产,诱奸朋友的妻子,霸占民间的少女,谋害别人的丈夫……,总之,社会上最黑暗、最可怕的犯罪行为他都敢干。在他由一个普通商人而变为暴发户,由暴发户而变为千户提刑官的过程中,不知隐藏着多少人的生命、财产、眼泪和贞操。可见他所破坏和践踏的,正是封建政治和封建秩序中最符合人民利益的那部分内容。因此,他的所作所为,就不仅没有丝毫的进步意义,甚至是反社会的。把这样的人物称之为“新兴商人”,是会混淆是非界限的。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西门庆这个形象的确是生当其时。正如不少评论家们所指出的,《金瓶梅》所产生的明代后期,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天崩地解”的时代,其意义远超过一般的改朝换代:资本主义萌芽,市民阶层壮大,以王学左派为代表的启蒙思潮兴起。那么,生当其时的西门庆,和这些新兴市民,和这些思想解放启蒙思潮的思想家们有没有共同之处呢?这就需要将二者进行一番对比。
  首先,我们来看对女性的不同态度。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市民阶层和思想家们,都表现为对女性的极大程度上的尊重。薄伽丘《十日谈》就有不少反对封建夫权观念,歌颂爱情自由、男女平等等内容,如在第六日故事中,作者就通过菲丽芭之口,喊出“法律对于男女,应该一律平等”的呼声。“三言二拍”中的不少作品也是这样。如《卖油郎独占花魁》中的小商人秦重,正是凭着自己对女性的尊重,才获得了花魁娘子莘瑶琴的爱情。《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的商人蒋兴哥,在得知妻子王三巧与人偷情之后,竟不忍说破妻子的奸情,反而深深地自责。后来他虽然休了妻子,心中还是“好生痛切”,在妻子改嫁的时候,将家中“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与妻子“当个赔嫁”。相对说来,西门庆却顽固地固守封建家长制,无视妇女的人格尊严。把妻妾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作品第17回就通过蒋竹山之口说:他“家中不算丫头,大小五六个老婆,着紧打倘棍儿。稍不中意,就令媒人领出卖了。就是打老婆的班头,坑妇女的领袖。”如此以摧残女性为乐,和普通市民不啻天壤之别。
  西门庆对封建等级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态度也和普通市民截然不同。市民阶层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突破门当户对的封建婚姻观念,大胆追求真诚的爱情,这些在文艺复兴时期和明代后期不少文学作品中都有反映。而西门庆则把婚姻当成一种政治行为,当成获得钱财的手段。他和孟玉楼、李瓶儿的婚姻,都带有图财的性质。他把女儿西门大姐嫁给陈洪的儿子陈经济,也是因为陈洪是朝中权贵杨戬的死党,是自己政治上的靠山。作品第41回,西门庆对自己的儿子官哥和乔大户的女儿结亲就深表不满,对吴月娘说:“既做亲也罢了,只是有些不搬陪些。乔家虽如今有这个家事,他只是个县中大户,白衣人。你我如今见居着这官,又在衙门中管着事,到明日会亲酒席间,他戴着小帽,与俺这官户,怎生相处?甚不雅相。就前日荆南冈央及营里张亲家,再三赶着和我做亲,说他家小姐,今才五个月儿,也和咱家孩子同岁,我嫌他没娘母子,也是房里生的,所以没曾应承他。” 这里所谓“房里生的”,指的就是妾生的。由此可见,西门庆不但固守门当户对的封建婚姻制度,更固守着尊卑有别、嫡庶有分的封建等级制度。此外,他对家中的奴隶稍不如意便拳脚相加,甚至动用酷刑,也说明了他对封建等级制度的认同。
  说到《金瓶梅》,便不能不提到其中的性描写。有人认为,当时社会“一些充满淫秽描写的作品,其精神实质表现了对于宗教、封建礼教和理学对于人性禁锢的批判,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22]。这实际上是对“人文主义”的误解或曲解。当然,对于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我们不应该一概加以否定,因为性毕竟是人的本性之一。因此,不论是西方中世纪的宗教神学禁欲主义,还是程朱理学的道德禁欲主义,都是对正常人性的亵渎,都是应该加以否定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不论是欧洲文艺复兴的大师们,还是明代后期启蒙思潮的思想家们,都只是强调人的正常性欲的满足,从来没有肯定对性的放纵式的无限制的追求。何心隐曾经说过说:“性而味,性而色,性而声,性而安佚。”[23] 李贽也认为:“声色之来,发于性情,由乎自然。”[24]并肯定人的各种欲望,“如好货,如好色,如勤学,如进取,如多积金宝,如多买田宅为子孙谋,博求风水为儿孙福荫,凡世间一切治生产业等事”[25]。但是,这些都只是对人的正常欲望的肯定,绝不是对淫滥性欲的倡导。公安派的代表人物袁宏道说得更露骨:“目极世间之色,耳极世间之声,身极世间之鲜,口极世间之谭”,就是人生的一大“快活”[26]。这里的“色”,虽然也包括女人的美色在内,但充其量也仅仅是“目极”而已。因此,把明代后期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不加区别地称为“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实际上是对“人文主义”的误解和亵渎。
  那么,怎么区分文学作品中性描写的人文主义色彩和非人文主义色彩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人的动物性和人的本性来加以区分。人的动物性是指人作为动物的自然属性;而人的本性则不仅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也包括个体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社会属性。因此,人性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不可偏废的,任何偏向某一方面都是十分有害的。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禁欲主义,还是程朱理学的道德禁欲主义,都无视人的自然属性,因而也就是对人性的野蛮践踏。反过来,如果我们无视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属性,片面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同样也是对人性的野蛮践踏。因此,如果一部文学作品的性描写仅仅满足于人的自然属性,那么,这种描写不仅不能称之为人文主义精神,而且是反人类的。如果一部文学作品的性描写是符合人性的,即既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又符合人的社会属性,那么,这种性描写才可以称之为“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
  如果我们拿西门庆的性生活和当时其它作品所描写的性生活加以对比,便能深刻地看出二者的不同。汤显祖的《牡丹亭》中的杜丽娘作为一个青春少女,读《诗经》而情动,游园而触景生情,由情入梦,梦中和秀才柳梦梅“两情和合”,云雨幽欢,“恨不得肉儿般团成片也,逗的个日下胭脂雨上鲜”。这些都表现了人们正常的性的欲望,才能真正称得上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甚至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的王三巧和《金瓶梅》中的林太太,也都有其可以肯定之处。她们一个因为丈夫外出经商,长年不回家,一个死了丈夫,被迫守寡,因此,她们虽然和人偷情,但确是出于人的本性,故而也值得我们同情。
  然而,纵观西门庆的性生活,完全是一种放纵的、畸形的性生活。据统计,西门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就多达二十余人。他家中已经有了一妻五妾,且又收用了房中几个丫环,但仍然不能满足他贪得无厌的性欲,还时常到妓院中狂嫖滥交,又千方百计勾引良家妇女与之通奸。他常常是刚刚在妓院完成了性交,回到家中又和妻妾丫环们开始了性的狂欢。在性生活中,他视女性为玩物,对女性极尽摧残和侮辱之能事。他不但和异性性交,还养着男宠来发泄自己畸形的性欲。这种完全出于动物本能的对性的畸形与变态式的占有,并不具备人性的特点,而只能是人的动物性的发泄,因此,我们便只能予以严厉的谴责,而不能加以丝毫肯定。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西门庆身上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他虽然本质上是一位封建商人,但和封建地主还是有所区别的。没有象西门庆这样的封建商人,近代商人便不可能产生。在西门庆的商业活动中,已经较大规模地采用合同制,并出现了个别的雇工现象。他实行以利润代工资的形式,把雇主利益和雇员利益捆绑在一起,很可能是当时商业雇工比较普遍的形式。但是,纵然西门庆身上有这样一些新经济因素,但比较他的整个商业运作模式来说,毕竟显得微不足道,并不足以托起一个“新兴商人”的形象,他仍然只能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封建商人的典型。

  【注释】
  [1] 吴晗:《〈金瓶梅〉的著作时代及其社会背景》,《文学季刊》创刊号,1934年1月。并收入胡文彬、张庆善选编的《论金瓶梅》,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版。
  [2]蔡国梁:《〈金瓶梅〉是一部自然主义小说吗?》,《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
  [3][5][8][9][11][15][16][22]卢兴基:《论〈金瓶梅〉——16世纪一个新兴商人的悲剧》,《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
  [4][17]王齐洲:《西门庆的商业头脑与商业道德》,《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高培华、杨清莲:《〈金瓶梅〉:一个特权商人的恶性膨胀史——与“新兴商人悲剧”说商榷》,《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杨乐堂:《西门庆经商之性质及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贺葵:《从西门庆看明代后期商业资本的发展及特征》,《贵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孙逊:《西门庆:中国封建经济和早期商品经济杂交而生的畸形儿》,《文学遗产》1994年第4期。陈诏:《西门庆——明代官商的典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霍现俊:《西门庆形象新探》,《明清小说研究》1998年第1期。钟扬:《西门庆是“新兴商人阶级”的典型吗?》,《文艺理论与批评》1998年第1期。
  [7]《张竹坡批评金瓶梅》第七十九回夹批。
  [10]贺葵:《从西门庆看明代后期商业资本的发展及特征》,《贵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12] 孙逊:《西门庆:中国封建经济和早期商品经济杂交而生的畸形儿》,《文学遗产》1994年第4期。
  [13] 高培华、杨清莲:《〈金瓶梅〉:一个特权商人的恶性膨胀史——与“新兴商人悲剧”说商榷》,《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14]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
  [18][20]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38页。
  [19][2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166页。
  [23] 容肇祖整理《何心隐集》,中华书局1960年9月版第40页。
  [24][25]李贽:《焚书》卷三,《读律肤说》;卷一,《答邓明府》。
  [26] 袁宏道:《龚惟长先生》,钱伯城《袁宏道集笺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7月版,第205页。



原载:《河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